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会做、必须做好的检测专项。主体结构专项检测主要分为混凝土结构检测和砌体结构检测,其中混凝土结构相关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承载力、变形、裂缝、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配置、尺寸、缺陷等;砌体结构相关检测内容包括:砖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等。
对评定为存在危险构件或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如何进行处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每幢危险房屋主体结构实际受损程度的轻重都不尽相同,且不同结构体系、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在对其主体结构危险构件进行解危排险时的操作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对于危险房屋的处理,应根据房屋自身的结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酌情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房屋构件危险性鉴定
地基基础: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砌砖结构构件:重点检查砌砖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砖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木结构构件: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结构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建筑改变用适、改道、加屋或打用的鉴定:
(5)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中的电过的鉴定:
(6)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
危房鉴定也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