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及版权交易活动的法定准入凭证。该资质旨在规范内容生产流程,保障意识形态安全,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 用途分类 | 具体场景说明 |
|---|---|
| 节目制作资质 | 合法开展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综艺等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拍摄及后期制作 |
| 版权交易代理 | 授权进行节目版权的买卖、转授权及版权贸易 |
| 合作制片准入 | 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节目时,作为中方主体的必备资质证明 |
| 数字内容分发 | 许可范围内的新媒体平台节目上传与传播(需同步备案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
| 行业资源整合 | 参与广电系统项目招投标、申请专项文化基金的必要条件 |
| 申请主体类型 | 基础要求 | 差异化条件 |
|---|---|---|
| 企业法人 |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有适应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 需提供3名以上专业人员简历及作品证明 |
| 事业单位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从事节目制作的专业条件 | 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 个人工作室 | 持证人需为广播电视相关专业职称,或有2部以上公开播出的代表作品 | 个人名义申请,不得以企业形式运营 |
Q1:个人能否直接申请许可证?
A:可申请,但需满足职称或作品要求,且运营范围受限。
Q2:持有该证即可在任何平台发布内容?
A:需同步办理网络视听节目传播备案,不同平台规则存在差异。
Q3:外资企业如何参与节目制作?
A:中方控股需达51%以上,且需另行申报中外合作制作影视剧许可。
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作为内容生产领域的"通行证",既是合规运营的法定要求,也是提升行业竞争力的核心资质。建议从业主体提前规划资质布局,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政策动态,确保业务开展始终符合监管要求。

申请基础条件
类别具体要求备注
主体资质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建议≥50万元)个体户不可申请
人员配置至少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播音、编导、录音等专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设备要求具备专业广播级设备(如调音台、录音棚、音频工作站等)设备需符合GY/T 155-2025标准
场地要求独立制作场地(面积≥30㎡,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备案证明)虚拟地址不予认可
合肥市广电全流程服务省心到底-东方国粹
| 成立日期 | 2021年06月04日 | ||
| 主营产品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EDI证,ICPEDI证,ICP+EDI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电商EDI证,增值电信ICP证,电商平台EDI许可证,经营性ICP许可证,增值电信ICP许可证,ICP许可证,EDI证,全网SP许可证,1069码号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全网SP证106码号,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全网SP许可证,1069码号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全网SP证106码号,SP106,IDC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SP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CDN证(内容分发业务),VPN证(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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