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 重点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者备案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设计
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