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2007 年4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解释。
废汽车黑色金属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旧汽车回收金属材料的莱茵哈特法工艺流程如图1,该方法几乎可以将废旧汽车全部有用成分全部回收利用,且达85%~95%。报废汽车经拆卸、分类后作为材料回收,则必须经过机械处理后,将钢材送钢厂冶炼,铸铁送铸造厂,有色金属送相应的冶炼炉。当前机械处理的方法有剪切、打包、压扁和粉碎等。对于黑色金属材料的机械处理,目前国外普遍的方法是采用报废汽车整车连续化处理线,即送料—压扁—剪断—小型粉碎机粉碎—风选—磁选—出料或送料—大型粉碎机粉碎—风选或水选—出料。
拆除的各种废弃电子电器部件,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在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在符合建设、运行的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的方式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
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再生材料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在不同的容器或固定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