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压力容器许可证人员要求:
1人员
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C-2 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
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a)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
b)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
c)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d) 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e) 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f)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 C-2D级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 D级 |
质量-保证工程师 | 工程师 |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
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助工 |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
焊接、粘接与浸渍、粘接(手糊)与缠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
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
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注C-3:表 C-2 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C1.2 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 C-3的要求。
表 C-3技术人员数量
许可级别 | 机械相关专-业(人) | 焊(粘)接相关专-业(人) | 技术人员总数(人) |
D | 1 | 1 | 5 |
1.3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C-4 要求。采用焊接机器人的,相应许可级别的持证焊工人数可减少 1 人。
表C-4 D级压力容器持证焊工人数
许可级别 | 持证焊工(人) |
D级 | 6 |
1.4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C-5 的要求;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 人。
表C-5 D级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许可级别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 统责任人员(注C-4) | 无损检测人员 | |
持证项目 | 持证项目 | ||
D级压力容器 | RTⅡ或UTⅡ资格 | RTⅡ | 2 |
UTⅡ | |||
MTⅡ | |||
PTⅡ | 2 |
注C-4: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 C-5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C-5: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