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技巧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犯罪辩护律师,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了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了法实践中同是受贝有 罪,对被动收 贝有 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 贝有者,犯罪辩护代理,间接故意杀来了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了人。
2、主观恶的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刑事辩护与形式代理的区别
1、权限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合肥犯罪辩护,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的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的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2、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活动名义不同。
刑事辩护人调查去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刑事辩护
人民法院、公安1机关以及人民检1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1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1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1讼。根据诉1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1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1讼、民事诉1讼和行政诉1讼三部分。刑事诉1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1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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