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多个领域。在房屋质量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司法鉴定成为解决这类问题的重要途径。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质量纠纷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性能、结构安全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和评价。其目的在于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协助解决房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质量司法鉴定的类型
1、依据鉴定的目的,关于房屋的司法鉴定有施工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和工程事故鉴定几种类型。
2、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类型是成品质量鉴定,也就是商品房主体完工以后,购房者发现施工质量、外观质量或者勘察设计质量有问题。
3、根据司法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规划、勘察、设计规范;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三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用来评价结构的可靠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第四类是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的管理行为。
房屋司法鉴定费用多少?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一般参考民用、工业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元/㎡建筑面积)。可参照各地物价局收费标准。
对于鉴定结果为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2)处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体拆除。
对于第1类观察使用,只说尚能短期使用,这个短期是多短没有明确,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按半年考虑,到时间后进行定期观察,但总的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年,而应及时转入第2类处理使用。
对于第2类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解除危险的房屋,其后续使用年限应由采取适当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危险的实施单位来评估。
对于第3类停止使用的危房,是暂时不便拆除,暂时是多久?这应和委托方沟通,将拆除时限直接写入鉴定报告的结论中,原则是能早尽早,并且未拆除前要做好防护预警措施。
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才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估算、判断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活动。